衡水学院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9文章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为全面推进学生资助工作,落实精准扶贫资助政策,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助学金资金来源及资助对象

校内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作为国家助学金的补充,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

第二条 校内助学金分配名额及资助标准

校内助学金的分配名额为在校生总数的3%,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三条 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获得校内助学金的学生要主动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校内助学金的评审机构

(一)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全面领导学校校内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督查等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校内助学金评审意见。

(二)学校评审委员会

具体负责学校校内助学金宣传、组织、评审、公示、发放、管理、督查等工作的落实,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校内助学金评审意见。

(三)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1、根据本办法制定二级学院具体的实施细则;

2、负责聘请班级评议小组组成人员;

3、负责二级学院校内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政策宣传、名额分配、资格审查、评议、推荐、公示、发放、管理、督查等工作。

(四)班级评议小组

1、评议前将校内助学金相关文件及评审细则在学生中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学生都充分了解政策和评选程序,确保校内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审查申请校内助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及经济困难认定情况,民主评议后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交班级评议委员会审查意见及初审材料。

第五条 校内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具体在籍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资助指标;

(三)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根据评定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民主推荐产生受助候选人,初审合格后,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申报的受助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由计财处发放。

第六条 校内助学金的申报时间和发放办法

(一)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将校内助学金指标分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于9月底前将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到学生处,学校研究通过后,确定校内助学金发放名单;

(二)校内助学金一年按两次平均发放,每学期由学生处、计财处审核无误后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条 校内助学金的管理与中止。

学校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二级学院核实报学生处备案中止其助学金发放:

(一)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欺骗学校的;

(三)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四)有购买奢侈品等挥霍浪费、不合理使用补助行为的;

(五)虽然个人家庭经济困难,但无故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六)休学、退学、征兵入伍的学生不得享受资助,已享受资助的即刻停发剩余校内助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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