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9文章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由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烈士、病、残、单亲、孤儿等特殊家庭的优秀学生。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将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原则上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原则上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或年级、专业)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后,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初审;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

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四)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名单,并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五章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在国家助学金拨款到帐后将资金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评选要求,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助学金的各二级学院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如实退还给学生,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在评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一)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原《衡水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办字〔201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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