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比较突出;
(三)被学校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所在班级前20%。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学习优秀奖学金;
2、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3、在集体、第二课堂活动中取得一定成绩;
4、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
5、曾获得学校道德风尚奖、科技创新奖、自强自立奖或校级以上文体大赛等奖项;
6、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级别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过优秀奖以上奖励。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计分和排名办法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5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分;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
(三)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项5分,省级每项10分;
(四)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10%加10分,前20%加5分;
(五)获得单项奖励(含论文和报道),校级每项加3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
(六)预备党员或党员加6分,入党积极分子加3分,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加1分。
第四章 名额与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各系二年级以上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十一条政策宣传。各系要督促辅导员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文件,做到政策宣传到位。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系评选。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接受本系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四条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位后,学校将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铺张浪费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奖学金进入学校资助学生专款账户,专项使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原《衡水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院政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