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2-06-09文章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及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1〕1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为成员的系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特别突出,专科学生第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居本专业第一名,本科学生前两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均进入前三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班级前10%,无成绩不及格现象。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2、曾获得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单项奖或校级以上文体大赛等奖项两项(次)以上;

3、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优秀奖以上奖励;在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计分和排名办法:

(一)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或党员分别加3分、6分;

(二)专业成绩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三)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次加5分,省级加10分;

(四)评定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前10%每学年加10分;

(五)获得单项奖励(含论文和报道),校级每项加3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

(六)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按积分排名确定人选。

第四章 名额与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给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系评选。各系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接受本系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二条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原《衡水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院政发〔2014〕42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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